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2民初4001号
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沙戈庄驻地。
法定代表人:何培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明,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诸城市。
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共计32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9年1月份,因被告建设工程需要,多次从原告处购买低压补偿柜、低压配电柜、箱式变电站、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设备产品,截止2020年底被告欠设备款共计320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多份欠条、产品送达签收单等,载明了欠款的事实,被告**在欠条与签收单上签字确认。现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履行欠款偿还义务。请求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未到庭应诉,亦未出具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多次从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低压补偿柜、低压配电柜、箱式变电站、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并为此给原告出具产品送达签收单3份、欠条1份、欠款单1份,其中产品送达签收单载明了日期、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规格、单位、数量,被告**在收货人处签字,并注明货款数额。三份产品送达签收单的货款数额共计260000元,欠条载明的欠款数额为26000元,欠款单载明的欠款数额为34000元。因被告未偿付所欠货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购买低压补偿柜、低压配电柜、箱式变电站、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并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产品送达签收单3份、欠条1份、欠款单1份在案为证,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原告提交的产品送达签收单能够证明其作为出卖方已经履行了向被告交付合同项下产品的义务,其有权要求被告履行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被告出具的欠条、欠款单中载明了欠原告货款的数额,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原告关于被告应偿付其货款320000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偿付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公告送达的一方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满60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