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134号之一

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沙戈庄驻地。

法定代表人:何培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5日生,住诸城市。

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83元,由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纪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