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134号之一
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沙戈庄驻地。
法定代表人:何培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5日生,住诸城市。
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83元,由原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纪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