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仁路1988号2幢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陆娟,给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现住吴忠市利通区。
上诉人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2)陕0881民初66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本案中因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且本案也不适用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履行地和专属管辖下,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请求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2)陕0881民初66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现场阀门维修施工委托协议书》约定服务地点为神华国神店塔电厂,位于陕西省神木市店塔镇,因此神木市为合同履行地。故神木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李海源
审 判 员  杨胜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白蕊瑞
书 记 员  拓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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