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56号
原告: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仁路1988号2幢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陆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天奇,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风陵渡经济开发区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二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日以被告私下已向原告付清合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李俊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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