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663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人,现住**市。
被告: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仁路1988号2幢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春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