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2959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三香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4669484508。
法定代表人:江文林。
被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华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工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050132668。
法定代表人:汤俊怀。
申请人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华普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华普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对担保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苏州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闾胥路支行11×××92账户上存款人民币48000元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祖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