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慕鸿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嘉慕鸿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02民初352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湖北嘉慕鸿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Y61Y99,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
法定代表人熊青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嘉慕鸿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