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6668号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
被告: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吴瑞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盛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王依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