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康科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普康科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2602号
原告:北京普康科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
原告北京普康科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普康科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普康科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1元,减半收取2796元;保全费1950元,合计4746元,由被告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