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2602-1号
原告:北京普康科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做出的(2019)冀1022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书,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冀1022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410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洋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