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康科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854号
原告:北京言鼎运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5区12号楼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翔,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艳霞,北京高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胜蛟,北京高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普康科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兰格加华C5。
法定代表人:张舒。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言鼎运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普康科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言鼎运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明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徐***
书 记 员 郑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