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2民初10943号
原告:北京言鼎运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5区12号楼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艳霞,北京高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文,北京高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普康科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兰格加华C5。
法定代表人:张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言鼎运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鼎公司)与被告北京普康科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康科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言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艳霞、黄丽文,被告普康科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言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6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4日,原、被告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具授权书,被告在吉林体育学院冬季项目运动员专项运动能力训练监控实验平台项目(项目编号:1173-194SYZX19174),使用原告授权书投标,负责原告产品极限全身攀爬机(Versa)的销售、推广、招标事宜。被告中标后需向原告采购招标产品极限全身攀爬机(Versa)两台,总价格为人民币176000元。2019年7月18日,被告项目中标,为该项目提供极限全身攀爬机,但被告中标后未按约定向原告采购产品,被告行为严重违背合同约定,违背了诚信原则。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普康科健公司辩称,双方未订立买卖合同,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吉林体育学院冬季项目运动员专项运动能力训练监控实验平台项目(招标项目编号:1173-194SYZX19174)发布招标公告。为使普康科健公司参与上述招标,言鼎公司作为极限全身攀爬机(Versa)2019-2020年度中国大陆区独家经销商授权普康科健公司在上述项目中全权负责极限全身攀爬机(Versa)的销售、推广、招标等相关事宜。普康科健公司获取授权后参与招标并最终中标。
言鼎公司称普康科健公司在获取授权前曾承诺中标后向言鼎公司购买极限全身攀爬机,普康科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言鼎公司提供聊天记录对此予以证明,普康科健公司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言鼎公司主张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普康科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言鼎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并未出现普康科健公司工作人员的明确承诺,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双方存在买卖的合意,言鼎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言鼎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言鼎运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北京言鼎运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德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衡平
书 记 员 张什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