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18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孙永庄村南侧、邱柳公路西侧。
被申请人:咸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27号。
原告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冀0207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等值财产。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