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1831号

申请人: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孙永庄村南侧、邱柳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98QDB2T。

法定代表人:兰艳蕾,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710082928A。

法定代表人:阮德虎。

申请人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存款240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线索: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卡号45×××56。申请人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