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1831号之二
原告: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孙永庄村南侧、邱柳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兰艳蕾。
被告:咸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阮德虎。
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6元,由原告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