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1831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对原告唐山市双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207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0207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书中“(2020)冀0207民初1831号”补正为“(2020)冀0207民初1831号之二”。
审判员 张建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