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广日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青岛广日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黄商初字第1577号
原告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广日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广日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