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广日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广日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3768号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WENHAODING,总经理。
被告青岛广日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广日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9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广日楼宇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79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区第二支行)内保证金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