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

广东省嘉盛环保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282民初816号
原告:广东省嘉盛环保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雄市珠玑工业园平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优化路****121
法定代表人:裴翠翠。
原告广东省嘉盛环保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省嘉盛环保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嘉盛环保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立即按购销合同约定给付广东嘉盛环保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7768元;2.判令被告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标的额的30%违约金32330元;3.判令被告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按我司2019年1月23日开具发票之日起承担银行同期利息至还清为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22日起与我司签订购销合同,我司截止到2018年1月17日将合同标的额107768元的货物已全部给付被告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有每次送货时签署的送货单为证)。并且在2019年1月23日已为被告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开具发票。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我司与其合同约定的送货货款,多次催缴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被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购销合同复印件;2.发票复印件;3.送货单复印件;4.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所述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购买原告的材料,形成了买卖关系。之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有被告所写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30%的违约责任问题,因合同中对结算方式约定不明,且原告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时间是2019年1月23日,因此无法认定被告违约的事实,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9年1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利息问题,因被告在原告开具发票后一直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期间必然会给原告带来一定的利息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定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自动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此案的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货款107768元给原告广东省嘉盛环保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以107768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2元,由原告广东省嘉盛环保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2元,被告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财产保全费1220.49元,由被告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伟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温福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邱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