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

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柏尚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148号

原告:四川***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张文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文山,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裴翠翠,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覃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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