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148号
原告:四川***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张文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文山,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裴翠翠,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覃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