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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某某告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4173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上海***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88693927G,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6楼3426室。
法定代表人:裴翠翠。
被告:裴翠翠,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裴伟,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告有限公司、裴翠翠、裴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立案后申请撤诉,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顾伟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