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065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广告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阳。
被申请人:上海***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1)沪0120民初106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告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邵忠华
书记员 任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