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7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闵工辉,总经理。
原告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12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电费41,283元、水费2,4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函件被邮局退回。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追查。执行中,经本院查询相关案卷、询问申请执行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也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作冻结;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来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明火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