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12执14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闵工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丹徒新城。
法定代表人:殷闻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2017年9月7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1执3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镇裁字第169号裁决书由我院执行。我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金额1593519.0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等待中级法院统一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剩余标的金额1593519.02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12执149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5)镇裁字第169号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