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12执恢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闵工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殷闻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镇裁字第1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工程款1122215.5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432772.52元,承担仲裁费38531元。根据权利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593519.0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证券、存款、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冠城商业中心房屋已作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因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上述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向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发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函,但目前未有回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93519.02元。
本院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释明: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内容签字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