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执35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甪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闵工辉,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金谷东路5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殷闻军,该公司负责人。
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5)镇裁字第1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该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镇江市丹徒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仲裁委员会(2015)镇裁字第169号裁决书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