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2376号
原告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经原告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新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则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孜 审 判 员  暨秉恒 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
书 记 员  邵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