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诉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2255号
上诉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9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准许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兰 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 审 判 员  郑卫青
书 记 员  刘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