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396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胡甪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闵工辉,总经理。
原告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92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搬离并返还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胡甪公路XXX号第1幢房屋及附属门卫室,偿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返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日每平方0.46元,即4,200平方米标准计算),偿付电费、水费共计54,103.41元,承担诉讼费8,622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已搬离并返还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胡甪公路XXX号第一幢房屋及附属门卫室;经本院查询相关案卷,询问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止经营;除此,其在本市无房屋、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也无足以清偿债务的存款。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