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733号
原告:沈阳市五三电器厂,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系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中一集团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朱莉莉,系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五三电器厂与被告沈阳中一集团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市五三电器厂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五三电器厂撤回对被告沈阳中一集团医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计470.5元,由被告沈阳市五三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李秀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若竹
书记员张宸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