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349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五三电器厂,9121011211810100X9,住沈阳市浑南新区五里河斜路9号;
被执行人: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91210112731027987M,住沈阳市浑南区浑南大道朗日街18-1甲法兰香颂售楼处。
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卡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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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