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288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五三电器厂。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五里河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大***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35号16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晓惠,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五三电器厂与被执行人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2执28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周永克
执行员 陈 奇
执行员 张嘉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廖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