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4931号
原告:众业达电气(沈阳)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如意一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汤贵雄。
被告:沈阳市五三电器厂,地址:沈阳市浑南区祝科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
原告众业达电气(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五三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智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众业达电气(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1元,减半收取193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智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宿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