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36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五三电器厂。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五里河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五三电器厂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36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