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五三电器厂

沈阳市五三电器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保3306号 申请人:沈阳市五三电器厂 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市五三电器厂与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2)辽0103民初126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2404.1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