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

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与虎合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6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枭,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4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6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共计XXXX元及相应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XXXX元,本院已扣划XXXX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江发兵
人民陪审员高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韦保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