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6财保459号
申请人:虎合义,男,1940年9月19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系申请人孙子。
被申请人: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朱寨安置区北门临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虎合义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特种车进行扣押(价值3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虎合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特种车进行扣押(价值30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