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虎子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申49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回族,1940年9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炳灿,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现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嫚玉,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丹,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原告:虎子奇,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郑州市,现住郑州市。
一审原告:虎子杰,男,1965年9月8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郑州市,现住郑州市。
一审原告:虎子龙,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郑州市,现住郑州市。
一审原告:虎子丽,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一审被告: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朱寨安置区北门临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冯枭,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328号电信大楼1、3层。
负责人:王新法,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A座15层1506。
法定代表人:邹青松,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虎子奇、虎子杰、虎子龙、虎子丽、一审被告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绍兴公司)、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6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的诉讼内容,不是***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对本案再审。
**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未安全文明驾驶及超载负事故同等责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违反变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规则负事故同等责任。***未提交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存在错误,原审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认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无不当。***与虎子奇系父子关系,***明知虎子奇代其参加诉讼,未提出异议,其主张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楚绍京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