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

朱某某与某某、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26660号
原告朱**,男,汉族,1985年10月18日,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原小巽(实习),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朱寨安置区北门临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
负责人***。
原告朱***被告***、郑州中鑫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受理后,原告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