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承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至承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30民初138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壤塘县。
被告:至承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l栋1单元16层1608号。
法定代表人:钟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云,四川乐嘉(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被告:雷雨,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兰帅,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汶川县。
原告**诉被告至承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2日受理,2021年9月1日至承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雷雨、兰帅为本案被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21年9月29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核实买卖砂石的具体金额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5000元。2021年11月2日,以同样的理由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承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雷雨、兰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敬  明
审 判 员 吴 锦 波
人民陪审员 汪 晓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索朗曲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