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2096号
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品***馆,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青衣街175号江***B区5栋***1层9号(B-144号)。
经营者:**,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眉山市彭山区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至承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16层16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品***馆诉被告至承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眉山市东坡区品***馆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眉山市东坡区品***馆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至承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眉山市东坡区品***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计2260元,由眉山市东坡区品***馆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