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欧积伦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7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金履一路218号优博广场2栋902号。

法定代表人:张焕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孟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健,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仙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代玉,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建工公司)因与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云建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中云建工公司主张的期内利息325710元及保全担保函费用15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对中云建工公司的利息计算方法予以认可,但在判项中未对借款期内利息325710元予以支持,应予改判;2.《借款合同》约定中云建工公司实现债权费用由***承担,故对保全担保函费用1500元也应予以支持。

***辩称,1.中云建工公司主张的利息以及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或其他费用的总和均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LPR的4倍上限15.4%,不应当在该上限之外再另外单独计算律师费、保函费或其他费用。2.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依法办理了抵押,但在此情况下中云建工仍对本案申请保全,由此产生的保全费和保函费属于扩大了***的损失,其应当自行承担。3.中云建工公司作为实缴资本五千多万的大型公司,可以提供房屋或银行存款等各种形式的担保,但其仍选择以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加重了***的负担。

***上诉请求:1.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不承担律师费;3.请求改判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中云建工公司承担;4.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等均由中云建工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中云建工公司虽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但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即便中云建工公司真实客观的产生了律师费,但利息以及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或其他费用的总和均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LPR的4倍上限15.4%,不应当在该上限之外再另外单独计算律师费、保函费或其他费用;3.案涉借款双方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中云建工公司没有进行诉讼保全的必要性,保全费属于扩大当事人的损失,应由中云建工公司自行承担。

中云建工公司辩称,1.中云建工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中第5条第1款项明确约定“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中云建工公司提交了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开具的金额为35700元律师费发票,据发票上载明的金额,可以体现中云建工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的具体金额,上述证据已经足以支持中云建工公司的诉请,***提出要求提供中云建工公司与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于法无据,且代理合同属于中云建工公司与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事宜,没有向***开示的理由。2.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费用不应当包含保函费及律师费在内,中云建工公司主张的诉讼标的合计接近200万元人民币,律师费35700元,占比仅约为1.7%,这个律师费的支出完全在正常范围内,不存在过高的情形。3.由于***无法根据借款合同及时足额偿还借款,舒明杰为***名下房产的第一抵押权人,且***已经无法及时偿还,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出于对上述情况的综合考虑,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云建工公司对***名下房产进行了保全,并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保函担保。

中云建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向中云建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10000元、利息325710元、资金占用利息221304元(自2019年8月25日,按照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应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律师费35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函费1500元,合计199921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1日,中云建工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因资金周转向中云建工公司借款250万元,甲方于2018年2月1日前将出借款转入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或者现金支付给借款人。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8%,借款当日开始支付三个月的利息给甲方,乙方以后每3个月结算支付一次利息,自出借资金到达乙方指定账户时开始计算,借款期限为18个月。为了保障本合同还款履行,乙方同意提供位于绵阳市仙游区××街房产作为履约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金额250万元。若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2018年2月24日,中云建工公司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分两笔转账705000元,共计1410000元。***收到借款后未向中云建工公司进行还款,中云建工公司为主张本案债权,向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5700元。

另查明,2018年2月7日,中云建工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乙方以坐落于游仙区××街××栋××单元××层××号××层××号××层××号××层××号,xx号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房产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1××6号,面积1102.73平方米,该抵押物价值400万元,抵押担保债权数额15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6日止。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清偿的,可以与乙方协议以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甲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转账凭证及一审法院开庭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中云建工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中云建工公司确认实际出借资金为141万,***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一审法院对中云建工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合同》约定年息18%,中云建工公司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主张自2019年8月25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357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实际产生,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全保函费15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云建工公司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但未能在庭后补充提交中云建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授权书,视为未提出增加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审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700元;三、驳回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49.5元,减半收取5774.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74.7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中云建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云建工公司向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转账35700元的“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拟证明律师费已实际支付。***代理人在调查中认为由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结合中云建工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律师费票据及本案一、二审中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已指派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事实,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中云建工公司向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转账35700元,备注“律师代理费”。

案涉《借款合同》第五条第1款“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中云建工公司主张的案涉借款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利息应否予以支持;2.中云建工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评述如下:

一、中云建工公司主张的案涉借款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利息应否予以支持

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18%,借款期限为18个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之规定,本案中云建工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期间的利息应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8%计算,其计算为379656.99元,中云建工公司主张的该部分利息325710元低于其应收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未予支持该部分利息,确系错误,应予纠正。

二、中云建工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关于律师费。案涉《借款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双方对于***未按约定还款承担律师费有明确约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九所称“其他费用”,系指出借人的成本,而并非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应当包含在其利息之内,故一审法院支持中云建工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并无不当。

2.关于保函担保费,案涉《借款合同》第五条第1款除列举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还明确表述“等全部损失”,而保函担保费确系中云建工公司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故应予支持。同时,法律没有禁止已经抵押担保的财产申请保全,中云建工公司基于自己的诉讼策略进行的保全并无故意加大***损失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云建工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案涉借款期内利息漏判,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647号民事判决;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10000元及利息(1.2018年2月24日至2019年8月24日利息325710元;2.利息以14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700元、保全担保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7025.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姚兰

审判员  莫雪

审判员  马雯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