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4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健,陕西云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岗街道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4204。
法定代表人:刘俊君,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栋良,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审第三人: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金履一路218号优博广场2栋9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宇颖,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汪栋良、**、原审第三人中云建工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20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展
审判员 罗晓都
审判员 徐尔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