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1322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楼,南宁市武鸣区宏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双桥平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91335901Y。
法定代表人:黄伟斌。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保全费1296元,共计2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