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2577号

原告: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双桥平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91335901Y。

法定代表人:黄伟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智,广西君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涵,广西君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广西国塑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雄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梁晓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