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3民初574号
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焦克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新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歌,河南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世玺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