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4807号
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59601413N。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路与航海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钱柏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继鑫、刘燕丽(实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天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171772XF。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世玺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
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9元,由原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永红
审判员  李三民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