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富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百富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民辖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百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苏宁广场A区综合楼141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江苏宝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福州路东侧(民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百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宝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8)***04民初4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江苏百富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管辖地法院,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在宿迁市宿城区,故本案应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淮安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宝业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中,原告淮安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称,第三人是淮安市××区渔沟镇东大街工程中标承建单位。第三人将该工程部分专业项目分包给被告。2018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该工程沾层油AC-20、6cm-AC-13、4cm沥青混合料等工程承包给原告,并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工程履行地为淮阴区渔沟镇。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迟迟不付工程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被告江苏百富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而被告住所地在宿迁市宿城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原告施工的工程在淮安市××区渔沟镇,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应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江苏百富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百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一审法院管辖。上诉人江苏百富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炜
审判员华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