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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宿迁市万邦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幸福新城11幢328室。
法定代表人:周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维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宿迁市万邦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21151号。
法定代表人:郑高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万邦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2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锦明
审 判 员 戴志霞
审 判 员 陈 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晴
书 记 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