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506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青岛康普天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环保产业园海和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单正鹏,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岛康普天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